空压机节能补贴的相关规定
“十一五”规划期间,我国政府为了提高企业对于节能型空压机、水泵等设备的购买力度,颁布了《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2008年版)》。大概意思就是只要企业购买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小型三相电动机、空气调节设备、通风机、水泵、空压机等十三类设备,政府将减免一定额度当年企业所得税。其中政府对于空压机性能参数的要求如下:
按GB19153-2009《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》国家标准的规定,机组输入比功率应不大于节能评价值的97%。机组输入比功率的大小,企业自身说了不算,以产品节能认证证书或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。
《条例》第一百条及财税[2008]48号文进一步明确: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空压机的,可以按节能空压机投资额的10%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;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,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,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。
* 附件:假若某一企业已经购买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型空压机,企业办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流程如下:
1. 购置企业到当地税务机关填写《税收优惠备案登记表》;
2.专用设备的名称、性能参数、应用领域、能效标准的说明材料,如产品节能认证证书、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;
3.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;
4.购置设备的资金来源,如为自有资金购置可以享受优惠政策,如为专项资金购置则不可享受优惠政策;
5.购置单位设备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;
6.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,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。
* 参见法律法规:
1、财税[2008]48号、财税[2008]115号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三十四条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条